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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期,广州市场上刮起了一阵"低价促销风",从百货商场、货仓超市,发展到专营手机、电器等高档消费品的所谓"低价"超市,纷纷用低廉
的价格,或高额返送、大幅让利等作宣传,吸引消费者前去购物。低价促销是否名符其实,消费者是否真的能在低价促销中买到比市价低的商
品,而质量和售后服务也能得到保证呢?根据消费者的反映,市消委会对各类低价促销活动进行了调查,发现一些打着低价促销广告的商场和
超市,存在"低价不低"的现象,即其所谓低价只是部分商品低价,而不是全部商品低价,有些宣传低价的商品价格甚至高于市价。如同样的一
盒月饼,在一家消费者普遍认为商品价格较大商场便宜的货仓式超市内,其标价却竟然比大商场还高;某低价手机超市打出的低价广告,摩托
罗拉C289手机价格998元,而细心的消费者就可以发现,在其它手机专卖店标价只有980元。此外,据我会的不完全统计,今年以来接到消费者
对实施低价促销的商场和超市的咨询和投诉就已超过50宗。广州市消委会郑重警示消费者:选择低价促销商品,要小心"低价游戏"后面的"陷
阱",因为世上从来就没有免费的午餐!
消费者普遍反映低价促销的广告、促销商品质量和商家服务方面存在诸多问题,集中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:
一. 低价促销广告宣传与现场实际情况有较大出入。具体表现为:
1.以售完为由拒绝或延迟提供低价商品。如不少宣传低价、特价的广告没有事先向消费者说明限时、限量发售的规则,当消费者去到现场时,
经营者则以当天售完为由拒绝发售,而消费者往往无从获知发售的真正情况。
2.现场商品实际标价比广告标价高。如某手机超市在报纸上登出广告,诺基亚N8310手机售价2368元,消费者到现场却发现,该手机在商场实
际标价是2458元,比广告价格高出90元,而经营者的解释是只有手持报纸广告的消费者才能按广告价格购买。
3.广告未标示或含糊标示低价促销的附加条件。以手机超市为例,有的消费者手持报纸广告前去购买,到现场才被告知必须同时购买其他商品
或配件套餐,才能按广告价格购买该款手机。这样消费者在享受了所谓低价的同时,就不得不以高价购买一些自己并不需要的商品。
4.随意改变低价促销的期限和范围。有的广告没有明示低价促销的实施时间和范围,当消费者要求其提供商品或服务时,经营者则以过期为由
拒绝,或者是缩小适用范围。如某商厦开张时推出"买100送40"的高额返送活动,当消费者持返送券再次消费时,却被告知许多柜台不能使用该
券。
5.以低价提供商品的同时,将原配件拆开以高价出售给消费者。如将手机原配电池和充电器,另行以高价出售。
6.滥用"解释权"。商家在设置低价促销等游戏规则时,往往在最后一栏加上"解释权在商家"等条款,有的商家趁机对活动时间、条件、消费者
资格、范围、退换货条件等方面肆意解释,设置障碍,令消费者无从争议。
二.隐瞒低价促销的商品的质量。表现为:
1.以旧充新。主要是指低价手机、电器,有消费者反映,发现买到的新手机是改版机或旧机。
2.以次充好。如将手机氢电池充锂电池出售,将非原装配件当原装配件提供给消费者等;有的不如实标明降价原因,把行将过期的商品低价向
消费者促销。
三.低价促销时服务质量明显下降。表现为:
1.不履行国家有关商品三包的规定。如在低价商品出现质量问题后,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退、换货要求拖延或拒绝。
2.不按承诺时间提供服务。如某电器商店对低价促销的整个过程缺乏周密策划,当出现大批消费者订货时,售后服务明显滞后,引发大批消费
者对其不送货、送错货的投诉。
根据我国《广告法》第一章第三、四条的规定:"广告应当真实、合法……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,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。"广告宣传的产
品和服务应该客观、真实,不得作虚假宣传或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。《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》第六条第八款规定: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带
有价格附加条件时,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,属于价格欺诈行为之一。在质量方面,除非经营者事先有说明,低价促销的商品享有与
正价商品同样的质量要求和国家有关质量三包规定的保护。
针对以上低价促销暴露的问题,广州市消委会建议广大商家,虽然低价促销一直以来就是商家争取消费者的致胜法宝之一,但假如利用消费者
追求价廉物美的心理,以降低商品和服务质量、损害消费者利益而达到目的,那么市场竞争就会陷入无序和恶性循环,因此,我会呼吁低价商
场超市吸取教训,借鉴他店成功经验,认真处理好消费者的投诉,尽快改进经营,争取早日走出"低价低质"的怪圈。
同时,广州市消委会提醒消费者:要理性消费,做个精明的消费者,对低价促销广告应作理性分析,参加此类活动应事先了解活动细则,不但
要少花钱,还应花好钱,提高自防自护意识,才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,避免发生消费纠纷的最基本保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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